省人社厅出新规 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如何补缴养老费
责任编辑:付基恒
出新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规社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险法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前何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补缴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养老用人单位和人员,并在国家规定的省人社厅实施劳动年龄之内、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,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并从欠费之日起,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记者18日获悉,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办理补缴时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,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个人按8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;灵活就业人员按20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。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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